2005年3月2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别把“廉政”当“人质”
严阳

  3月19日,江苏省交通厅厅长潘永和在全省交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痛说交通反腐,提出江苏交通开始着力构建惩防腐败体系,力争让交通这个腐败易发区建设成为廉政示范区,成为“两个率先”的先行军。而建立公务员廉政保证金制度,运用经济手段遏制腐败乃是这一体系中的一部分(据3月20日《扬子晚报》)。
  为什么江苏省要着力推出这样的举措?最直接的原因应该是该省交通厅在去年年底的省级机关作风评议中结果不是很理想,在反馈的129条批评意见和建议中,涉及腐败问题的占到51%,作为部门领导自然因此承受着相当大的压力。所以,该部门的领导把加强自身廉政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上,努力通过体制创新来实现这一目标的良苦用心,我们完全能够理解。
  但是,对该部门建立公务员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做法我们却无法苟同。
  为什么这样说?这是因为江苏省交通部门将推出的廉政保证金制度到底是什么模样,虽然该报道中未予说明,我们无从得知,不过,从过去其它地方与部门推出的同类制度来看,大抵应该是这样:即从公务员的工资中暂扣一部分,本部门再拿一部分,待到退休之时,如果没“出事”,那么,将可以悉数拿到这笔保证金。而这样的做法,不仅可能有悖现行的某些法律法规,有变相提高本部门员工物质待遇的嫌疑,更为重要的是,事实上将“廉政”当作了这些权力部门向人民索取一定“要价”的手中“人质”。
  也确实,交通系统特别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拥有较多的资金使用权、工程发包权和物资采购权,属于相对垄断性行业,而交通系统的领导干部也或多或少地掌握着一些公共权力,遇到的诱惑和考验特别多,对廉政的要求就越高。但是,我们不该忘记的是,“廉政”是我们对任何一个“公务员”的最基本的要求,属于“职业道德”范畴之内的事,没有什么可以讨价还价的;另一方面,事实上,由于历史与现实的诸多原因,类似交通这样部门的公务员远比其它部门的公务员的收入要高出一大块。在此情况下,你还有什么不满足的?
  如果我们认同交通等权力部门建立所谓“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做法的话,何异于向人质劫持者低头交付赎金?而向人质劫持者低头的结果必然是导致今后劫持人质事件的更为频繁的发生,要价的不断上涨。所以,我们应该对此类说法大声说“不”。与此同时,我们还要重申一句,虽然“廉政”建设并不排斥经济手段,可说到底,只能靠法制建设的加强,执法力度的提高。